一般隐私政策-中国区补充

一般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政策”)的中国区附录适用于:
美国林肯电气控股有限公司及其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以下简称“林肯电气公司”、“我司”、“我司的”) 收集、存储、使用、处理、传输、提供、披露或删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在本政策中,中国特指中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居民的个人信息和林肯电气公司在中国境内的任一拥有多数股权的子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林肯电气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除下文所述外,本附录中规定的条款是对政策的补充,构成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如果政策与本补充的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应以本补充为准。
为方便阅读,下述章节的标题对应政策的相应章节。

III.定义
政策中所用话术的定义,应具有下文规定的含义。
1.“适用法律”指在隐私、数据保护和数据安全领域的数据保护和隐私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监管要求,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PIPL”)及其附属法规。
2.“敏感个人信息”指PIPL和相关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认为在性质上更加敏感的特定类型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种族或民族群体、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IV.数据保护的重要原则
A.合法、正当和透明原则
在中国,我司在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之前将获得当事人的事先同意,或者根据适用法律获取当事人的个人信息。但是,我司基于被许可的法律依据,也可在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形下处理其个人信息,该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1.为签订或履行信息主体为当事方的合同而执行必要程序;
2.实施人力资源管理的必要性;
3.履行法律义务的必要性;
4.响应公共卫生紧急情况或者保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健康和财产的必要性;
5.处理信息主体披露的个人信息,或者根据PIPL处理在合理范围内合法披露的其他个人信息。

VII.跨境信息传输的做法
当我司将个人信息从中国传输到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时,我司将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接收方处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时是符合适用法律的。
A.集团内部
当我司将个人信息传输至中国境外的其他林肯电气实体时,我司将根据公司内部的信息传输和处理协议(包括经修订、修改、更新或更改的协议)实施信息传输。
B.第三方
对于从中国向中国之外的第三方传输个人信息的情况,我司将采取合理措施使用信息并确保在此过程中遵守根据适用法律可接受的信息传输机制,例如标准合同或者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

详细联系方式
若您对政策或本中国区附录有任何疑问,您可发送邮件至Privacy@lincolnelectric.com.